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4月22日農授糧字第1111069151號函辦理。
二、檢附列入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機型表1份。
三、列入農機貸款之機型可於農糧署網站(http://www.afa.gov.tw首頁>農糧業務>農業機械及自動化>農機貸款及補助>列入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機型廠牌(按農機分類)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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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然災害頻傳,災害類型複雜,公部門救災能力有限,難以周全。唯有建立自主救災機制,才能有效降低災害傷亡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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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防災需有核心參與者,方能落實自主防災能力,建立由下而上的永續運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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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藉由培育防災士,成為民間自主防救災工作之種子,協助推廣災防工作!
主旨:
「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4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以農林務字第1111700330號公告修正,並自同年4月15日生效。
說明:
依據雲林縣政府111年4月27日府農林二字第1110523047號函辦理。
主旨: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4月7日以農林務字第1111700309號公告修正增列「海蟾蜍」,並自同年4月15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1年4月27日府農林二字第1110523446號函辦理。
二、「海蟾蜍(學名:Rhinella marina)」為世界百大入侵種,原產美洲熱帶地區,壽命長、適應力及繁殖力強,且會捕食小型野生動物,毒腺(耳後腺)大而明顯,造成捕食之肉食性動物中毒死亡,犬貓誤舔 (食) 亦可能發生致死現象,威脅生態及人畜安全,目前已於南投草屯及周邊區域發現野外族群。
三、為防止民眾飼養、繁殖之寵物個體不慎逸出野外,引發本土生態浩劫,修正公告前已飼養或繁殖本次增列之野生動物「海蟾蜍」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111年6月14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登記備查。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四、如於各機關場域(農場、林場、營區、校園、遊憩區域等)發現入侵族群,可通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局(處)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 承辦人劉小姐,電話(05)5522509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協處。
內政部業於役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ca.gov.tw/)首頁/主題單元(最新消息之下)建置「役男入營時程申請系統」受理申請。
優先入營自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起至111年6月15日下午5時止;
延緩入營自111年7月1日上午10時起至111年12月30日下午5時止。
詳如附件說明
詳如附件說明。
110年12月17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1、調降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稅應加徵滯納金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10%。
2、放寬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徵鉅額稅捐,得申請加息分期繳稅。
3、放寬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得申請加息分期繳稅。
4、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執行之金額比例為1/3。
5、提高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刑事處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6、個人逃漏稅額達1千萬元,處1~7年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1億元罰金。
7、營利事業逃漏稅額達5千萬元,處1~7年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1億元罰金。
8、延長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為10年。
9、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無期限調整為15年。
10、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按總額處5%以下罰鍰。
主旨:
公布「禁止非法捕捉禁用捕獸鋏」宣導單1份。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4月21日雲動防五字第1110600141號函辦理。
二、動物保護法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夾;今年3月起更禁止使用山豬吊,違反規定可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
甄選簡章請至國防部網站(網址:http://www.mnd.gov.tw/)之「公告專區」網頁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