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鑑於部分市售畜禽產品來源畜牧場疑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所登載飼養種類有不符之情形,請各畜牧場依法辦理容許使用變更及畜牧場登記變更。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06年9月11日府農畜二字第1060544578號函辦理。
二、依據「畜牧法」第4條第1項規定,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又依同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復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或家畜、家禽種類時,準用同法第6條規定辦理。
三、為使產銷平衡及產業能永續發展,如畜牧場因經營計畫改變,擬飼養登記以外之畜禽種類時,應先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完成後始得為之,方為適法,並確保畜牧場自身權益及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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