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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執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第4項「裝載生鮮禽蛋,應使用一次性之裝載容器或包材」規定之查核方式,詳如說明,請養禽業者務必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06年10月17日雲動防二字第1060007478號函辦理。
二、為降低禽流感等疫病之傳播風險,請生鮮禽蛋相關產銷業者依下列措施落實執行:
(一)物流箱應經清洗消毒,表面應乾淨不得附著任何髒污。
(二)物流箱應於送返禽場前已完成清洗消毒,不得在禽場進行清洗消毒作業。
(三)物流箱所裝載之禽蛋應以蛋盤、蛋盒、蛋托或其它之一次性容器或包材承裝,或物流箱鋪設完整之內襯,使禽蛋不與物流箱內壁接觸。所使用之內襯應為全新之材質且使用後不得重複使用,內襯材質以不易破損為原則,且不得使用報紙或使用其他回收之廢紙、廢包材等作為內襯。
三、如物流箱所裝載之生鮮禽蛋未以蛋盤、蛋盒、蛋托或其它之一次性容器或包材承裝,或未符合應鋪設完整一次性內襯之各項條件者,則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第4項「裝載生鮮禽蛋,應使用一次性之裝載容器或包材」規定,經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查獲並依同條例第45條第3款「經勸導拒不改善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四、若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於禽場端發現物流箱未符合表面應乾淨不得附著任何髒污之條件者,因存在禽類疫病傳播風險,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0條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將依同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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