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本(107)年8月1日公布,
本法第2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以後,
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
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其以原應由我國政府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
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亦同。」
又旨揭立法院臨時會通過之附帶決議
「2.行政院應要求或轉知各級主管機關儘速調查以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過程,
有無涉及遭不法或不當侵占之情事,
並將調查報告、
被侵占之財產清冊公開揭露於專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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