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落實畜牧場及畜禽飼養場之畜禽衛生防疫管理,請畜牧場及飼養場聘置獸醫人員或與特約獸醫師簽約,並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09年2月7日府農畜二字第1092502711號函辦理。
二、畜牧場未依規定聘置獸醫人員或與特約獸醫師簽約者,依畜牧法第41條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請畜牧場儘速聘任獸醫師,避免受罰。
三、跨縣市執業之獸醫師,應向其執業地區主管機關、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報備核准後副知雲林縣政府,始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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